深圳市第十七高級中學(GBT-00027)地塊(以下簡稱“地塊”)位于五和大道與風門路交匯處西南側,占地面積2008.96㎡。地塊為深圳市第十七高級中學的一個單元地塊,調查地塊南臨亞洲工業園,東側、北側和西側均為市十七高中施工區域。深圳市第十七高級中學西臨寶能科技園,北臨風門坳工業區,東臨坂田北國際學校,南臨亞洲工業園和金光道工業園。地塊歷史用地信息如下:
2004年以前為荒山、斜坡;2004年至2007年底為深圳市普天文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地球儀的生產組裝和銷售;2008年至2019年6月左右為亞洲工業園中轉倉庫,主要用于存放富士康及其他玩具廠商生產的毛絨玩具,由集裝箱進行集中存儲;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為廢品回收中轉站,由深圳市環鑫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經營,主要用于中轉銅、鋁等廢板材和碎屑;2020年4月后開始拆遷,隨后平整,平整填土來源為施工廠區內東側基坑,無外來土壤。場地現為深圳市第十七高級中學施工場地通道、鋼筋加工棚和鋼管、木梁等堆放場地。根據《深圳市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深地劃撥字(2020)2085號)顯示,調查地塊用途為教育科研用地(A33)。
污染識別
調查地塊歷史和現狀均不涉及電鍍、線路板、鉛酸蓄電池、制革、印染、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儲運等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也不涉及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危險廢物及污泥處理處置等市政基礎設施用地,現狀無化學品儲槽、儲罐、廢品回收站等公共配套設施,根據《深圳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工作指引(試行)》(深人環[ 2018 ] 610號)的相關要求,整個地塊識別為非疑似污染區域。
根據地塊現階段資料以及歷史情況,整個地塊雖然歸為非疑似污染區域,但為避免給后期開發建設活動造成不利的環境遺留污染問題,基于保守性原則,需對地塊開展第二階段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工作,進一步明確地塊是否存在污染情況。
調查方案
本次調查在地塊內共布設3個土壤樣品采集點位和3個地下水樣品采集點位。委托廣東綠棕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擔土孔鉆探和地下水監測井建設等工作,委托深圳市中證安康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承擔土壤和地下水樣品采集和分析檢測工作,共采集10個(其中1個為現場平行樣)土壤樣品和5個(其中2個為現場平行樣)地下水樣品。土壤介質監測指標包括《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基本項目45項、石油烴(C10-C40)和pH。地下水介質監測指標包括《深圳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工作指引(試行)》中其他行業的32項指標、pH和石油烴(C10-C40)。
評價標準
根據場地用地規劃方式,本次調查將按照《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對土壤監測指標進行評價。地下水檢測項目評價標準優先選取《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Ⅲ類限值,其中《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未涉及的石油烴(C10-C40)參照香港環境保護署發布的《按風險厘定的土地污染整治標準的使用指引》(HKEPD,2007)中按風險厘定的地下水污染整治標準石油烴(C17-C35)(2.80mg/L)溶解度限值為評價篩選值。
調查結果
除pH外,場地內土壤樣品檢出的指標包括6項重金屬(砷、鎘、銅、鉛、汞、鎳)和石油烴(C10-C40)共7項指標。所有檢出指標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規定的各自相應的第一類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
除pH外,場地內所有地下水樣品中僅檢出石油烴(C10-C40)。且石油烴(C10-C40)的檢出結果均未超過《按風險厘定的土地污染整治標準的使用指引》(HKEPD,2007)中按風險厘定的地下水污染整治標準石油烴(C17-C35)(2.80mg/L)溶解度限值,其余指標均未檢出,且各指標的檢出限均低于《地下水質量標準》(GB14848-2017)中規定的各自相應的III類水質標準限值。
根據本次場地環境質量初步調查結果可知,該地塊土壤中各項檢測指標均低于第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且地下水不存在不可接受的環境風險,對周邊地表水也不造成環境影響,可視為其不屬于污染地塊,無需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可在此基礎上對地塊進行合理規劃及開發利用。